江门:以案释法 | 河道非法运砂,严查!

2021-11-19 16:37 六郎 中国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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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9日,江门市水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西江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某码头查获一艘正在卸砂的运输船,船号为“粤德庆货6868”,船舶所有人林某南未能出示任何砂料来源证明文件,涉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河砂。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登船检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本案较以往查处的非法运输河砂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在对该运输船的舱头、舱中及舱尾的砂料抽样过程中,发现整个船舱用约10厘米厚的泥浆覆盖,泥浆下面是砂料,质量中上。执法人员判断,此举为当事人故意隐藏砂料,设法躲避执法人员的检查。二是该船在航行过程中,间断关闭AIS系统,致使无法查明其航行轨迹,无法判断砂料的来源地。三是根据对该船船长及几名船员的调查问询,均供述砂料是从一艘来源于外地的船只过驳而来,砂料的具体类型不清楚,致使调查的难度增大。

执法人员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及对涉案人员作多次调查问询笔录,最终查实“粤德庆货6868”的运输船所运载物为河砂,是从广州市南沙区洪奇沥水道的另外一艘运输船(该运输船船号暂无法查证)转运而来,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属于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运输河砂。证明其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

市水利局认为,当事人林某南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过案件会审合议以及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江门市水利局依法对林某南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船上违法运输的河砂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所罚没河砂也已依法公开处置(拍卖)。

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法知识点】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关于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第二十七条   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包括河砂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河砂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建设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八条   运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的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应当在其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单次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二)不得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三)运载河砂数量应当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

(四)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广东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处供稿)